張姓女子和丈夫鬧翻,到歐洲散心時和荷蘭籍男子羅賓艷遇,返國後發現懷孕,生下「洋娃娃」臉孔的女兒後,羅賓追到台灣認親,但張女和丈夫都很喜歡女嬰,不願成全,法官認為羅賓無權提出,將全案駁回,他不服,再以女嬰名義打否認親子關係官司,但想要回女兒的機會很渺茫。
「女兒明明是我的,為何要不回來」羅賓(譯音)的律師,在法庭攻防中代表委任人表達心聲,張女與丈夫則以「不理他」冷處理,全程委託律師打官司,未對羅賓的要求提出回覆,女兒也不帶上法庭、拒驗DNA,讓羅賓沒轍。
桃園地院調查,張姓女子兩年多前和丈夫吵架,負氣到歐洲散心,和羅賓艷遇,二人相處一個多月、數度歡愛;九十八年一月間,張女返台,得知懷孕,電話告知羅賓,他很高興,滿懷希望要等女兒出生後帶回歐洲,同年九月張女生下金髮、藍眼、有「洋娃娃」特徵的女兒,張女丈夫當時就知道女兒是妻子外遇生的。
不過張女後來和丈夫和好,加上二人沒生小孩,洋娃娃長得又漂亮,夫妻對女嬰特別喜歡,也帶出感情,夫妻「不在乎外界眼光」,把洋娃娃當女兒養;在此期間,羅賓數度要求見女兒、還他女兒遭拒,去年跨海來台爭女兒,仍碰釘子,因此委託律師打確認張女丈夫和女兒親子關係不存在官司。
法院審理時,張女丈夫的律師主張,羅賓沒有否認婚生子女的資格和權利。法官認為,女嬰是張女與丈夫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,屬婚生子女,依民法規定,只有夫妻一方可以訴請否認子女,其他人都無權否認,連和妻子通姦的情夫都不具認領資格,更沒有資格否認婚生子,判決羅賓敗訴。
羅賓再委任律師以女嬰的名義,訴請和父親親子關係不存在,法院正審理中。法界人士指出,羅賓在法律上和女嬰「非親非故」,不是女嬰法定代理人,沒資格打官司,難勝訴。
【2011/07/12 聯合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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